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一節(jié)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安排其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契約。波蒂埃在他1761年的《合同之債(續(xù))》一書中對合同這樣定義: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互相承諾或由雙方之一的一方當事人自行允諾給予對方某物品或允諾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種契約。這一定義在今天仍然被廣泛接受,其重點強調合同義務必須在當事人自由訂立時才產生,而不是法律直接強加給當事人的。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這一定義更具有廣泛的意義。
在定義上,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合同除債權合同外,還包括物權合同(如設定抵押權的合同)和親屬關系方面的合同(如協議結婚、離婚、收養(yǎng)等);狹義的合同僅指債權合同,即當事人之問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德國民法采用的是廣義的合同概念,而法國、日本以及英美法國家的合同法均采用狹義的合同概念。我國的合同法采用了狹義的概念,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所說的u201c民事權利義務關系u201d,主要是指債的關系,即當事人一方請求另一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