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9341]
問題標題:外國專家進境自用車輛事宜
報關員培訓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是全外資在國內注冊的外資企業(yè),老板是外國專家(經濟技術類),在浙江紹興工作已經將近5年時間,有幾個有關進境自用汽車的事情想咨詢一下: 1. 我們老板是否符合免稅進境汽車的要求? 2. 他在國外購買汽車前需要辦理或提交什么材料? 3. 他是否能購買國外的二手車? 4. 是否需要先在國內海關申請才能在國外購買汽車?多謝解答!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感謝對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4號),高層次人才是指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高層次人才的身份一律由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權部門認定,具體是指人事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教育部國際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門。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xù)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征稅驗放。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 第32號)規(guī)定: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xié)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二、對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申請進境的新機動車輛,海關按照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征稅、驗放等手續(xù)。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分別指海關總署令第115號和116號中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其中,“常駐機構”是指境外企業(yè)、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常駐人員”是指經公安部門批準進境并在境內連續(xù)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臺地區(qū)人員、華僑,并且其屬于上述常駐機構內的工作人員,或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內的人員,或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四、本公告中所述“舊機動車輛”是指已使用過的機動車輛,“新機動車輛”是指沒有使用過的機動車輛。 具體進口車輛問題,請咨詢上海海關現(xiàn)場業(yè)務二處,電話:021-63877422。